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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oHS测试
欧盟对重金属有害物质限制相关指令
浏览数:10971  发布时间:2021-10-26

装和包装废物指令94/62/EC

200171日起至五年內,铅(Pb)、汞(Hg)、镉(Cd)、六价铬(Cr6+)等重金属含量限制四种物质的总含量不可超過100ppm

汽车报废指令2000/53/EC——ELV指令)

20037月起,自200611日起不得出售用於电动汽车的含镉的电池,原则上禁止使用铅、水银、镉及六价铬(Cr6+)等有害物质

镉指令91/338/EEC

要求成品或零件中之塑料製品及液态涂料 ( 不管是水性,还是油性涂料 ) 镉之含量不得超過 0.01%(100ppm) ;特定设备的电镀镉则禁止使用

电池和蓄电池指令91/157/EEC98/101/EC

200111日起,禁止销售含汞量超过0.025%的碱性電池(纽扣电池除外);禁止销售含汞量超过0.0005%的电池和蓄电池(含汞量不超过2%的纽扣电池除外);重金属含量超过一定水平(汞>25mg/cell, >0.025%,铅>0.4%)的电池和蓄电池应标注特別符号以表明需单独回收。

电池的标签要求指令93/86/EEC

要求电池(包括蓄电池)应标明其重金属含量,以及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标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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